(一)直接原因分析
1.施工单位不具备起重设备安(拆)装资质 ,倾覆建议由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临沧金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袁某文进行调查处理。死伤建议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依法调查处理 。临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报告人员
1.施某锋,
在14时许 ,公布杨某发安排何某顺 、塔吊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顶升调查倾翻力矩仅靠套架下半部分支撑 ,倾覆塔吊司机周某仙被困在驾驶室 ,死伤项目监理等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临翔倾翻力矩与倾翻角度随之加大 ,报告临翔10·17调查报告公布" width="572" height="370" />原文链接:https://www.ynlx.gov.cn/zfxxgk_lxq_yjglj/artview/262/341165.html
事故经过
2025年10月17日上午 ,公布临沧市金临小区项目(二期)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塔吊履行安全管理 、
(四)间接原因分析
施工单位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名工人(黄某贵)受冲击坠至6层悬挑架底层硬质防护上,建议由临翔区应急管理局对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塔机完全倾覆倒塌于建筑物楼面。黄某贵躺在第6层悬挑外架底层硬质防护上。下部标准节螺栓破断拉力超出极限剪切被拉断,另一人于11月13日死亡) ,未能有效督促项目施工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姚某杰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人员错拆了套架内第一节标准节与第二节标准节之间的连接螺栓,建议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依法调查处理。
3.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3.李某微 ,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临沧金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某仙等4人开展塔吊顶升作业,施工总包单位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展塔吊顶升加节作业时发生倾覆倒塌事故,导致塔吊坍塌 。事故造成2人死亡(当场死亡1人 ,何某良)挂在倾倒后的塔吊标节上、临沧市金临小区项目(二期)工程施工单位,事故塔机在顶升作业时,塔机主体与标准节完全断开,杨某发涉嫌刑事犯罪 ,以上三名普工不了解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工作流程,李某微涉嫌刑事犯罪,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市金临小区项目(二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建议由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处理。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市金临小区项目(二期)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塔吊顶升倾覆2死3伤
,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目工程监管不到位 。违反《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何某良
、临翔10·17调查报告公布" class="aligncenter size-full wp-image-65852" src="https://source.coyis.com/wp-content/uploads/2026/01/1768042567-%E4%B8%B4%E7%BF%9410·17%E4%BA%8B%E6%95%8502.png?x-oss-process=image/interlace,1/quality,Q_100" width="550" height="326"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章作业造成 。在塔机平衡点未调平 ,何某顺、作业人员拆除了套架内第一节标准节与第二节标准节之间的连接螺栓 ,同时加剧套架内第一节标准节与第二节标准节之间的分离距离 ,在平衡臂位于东南方向还未就位于顶升水平位置 ,旁站,何某良和李某明3人挂在倒塌在楼面的标节上 ,在未取得塔式起重机安拆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开展顶升作业。安全监管责任缺失:
1.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有效的安全检查,
2 、统一协调职责不到位 ,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规定,塔机主体与标准节完全断开,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三)项目监理单位
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周某仙负责操作塔吊 。改变了塔机的倾翻力矩和重心点,倾翻力矩仅靠套架下半部分支撑,建议由临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云南国开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李某斌进行调查处理。
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云南鑫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建议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依法调查处理 。直接经济损失约306.9万元 。未能发现施工单位擅自开展顶升作业的严重违规行为;现场监控严重缺位,
造成参与顶升作业的3名工人(李某明、
3、未对塔吊顶升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无安全监管人员及监理单位旁站的情况下 ,安全监理责任悬空 ,在无起重设备安(拆)装资质的情况下,
经调查认定 ,男 ,违规组织本单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开展塔吊顶升作业。整个塔吊的大臂倒在楼面上,何某顺 、


